为维护学院的安全稳定和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门严格实行二十四小时门禁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上岗值勤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装备相应的值勤器械。值勤中应使用文明用语,先敬礼后询问、查验证件、入校登记后再敬礼。
第三条 门禁人员交接班严格按照门禁人员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进校人员要自觉遵守校园各项管理规定,维护校园秩序,爱护校园环境。
第五条 凡进入南昌大学科技学院的师生员工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工作证、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经门禁值勤人员验证同意后方可入校。凡学院内临时工或校务工人员,一律凭临时用工身份证明进入校门,对无证件者,谢绝入内。
第六条 联系工作、学术交流及培训等人员须出示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入校。私人来访,须出示工作证或身份证,说明需要探访的部门或个人,办理登记手续后入校。入校后,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未经批准,各类摊点、商品推销、乞讨者和精神不正常人员不得进入校园。
第八条 严禁携带猎枪、火药枪、汽枪、电击枪、管制刀具及其它危险品进入校园。
第九条 对进出校园的物品、行李、建材等必须持本单位(部门)的证明和本人工作证、身份证,大宗贵重私人物品应出示发票或其他证明,经门卫值勤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放行,否则值勤人员可以暂扣物品。
第十条 校外人员来校参观、考察、采访和举办社会活动等,应经学校同意。来校参加各类培训、补习班的校外人员,凭培训单位发放的证件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凡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到公共安全管理处车辆通行手续;未办理通行手续的车辆进入校园,按临时车辆实行管理;因公进校车辆,拍照入校后,可到相关部门领取外单位联系工作放行单。
第十二条 学院车辆,教职工及配偶的私家车,在学院内办公的其它校办单位和个人车辆,应到公共安全管理处办理登记,方可通行。
第十三条 严禁无牌、无证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严禁各类出租车辆入校,特殊情况需进入校园的应主动向门禁值勤人员说明情况,经门禁值勤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减速慢行,按泊车位有序停放,不得鸣笛或在校园主干道占道停放。
第十六条 校园施工车辆,学院各单位运货的大型车辆,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持有效证明文件,到公共安全管理处办理临时车辆通行证,按指定路线限速20公里行驶。
第十七条 为确保校门的整洁卫生,校门两侧不得随意停靠各种车辆,不能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在校门口张贴标语、广告、宣传品等。门禁值勤人员应保持校门室内外卫生。
第十八条 为维护校门秩序,确保交通畅通,未经允许,任何人员、车辆不得在校门口滞留。校门口20米内禁止人员聚集、停放车辆。
第十九条 公共安全管理处值勤人员要按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公共安全管理处管理,做到文明执勤,礼貌服务。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不理的人员,对个别故意刁难、寻衅滋事、殴打值勤人员的送公安机关按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