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校园环境,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道路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通行管理
1、未经学院许可,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经学院批准进入的机动车必须服从学院的统一管理,人、车、证照须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校园内必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时,应遵守行人优先原则。
3、校园道路均设置交通标识、标线及标牌,车辆按标识标线的规定各行其道,减速慢行。严禁逆向行驶。禁止超车、鸣喇叭。
4、校园内严禁无牌无证车辆、教练车、摩托车进入校园。
5、需入校执行公务的“消防、公安、救护、抢险”等应急处突车辆,门卫问明情况后,应主动引导,确保安全通行。
6、所有办理通行手续的车辆都须签订《南昌大学科技学院车辆通行、停放安全责任协议书》。
二、教职工车辆管理
1、教工本人持驾驶证、行驶证、校园一卡通集中上报至本部门审核盖章,再由部门统一将车辆汇总登记表交公共安全管理处审批登记备案。
三、非教职工车辆管理
1、外聘老师、外聘人员持驾驶证、行驶证、外聘老师校园一卡通(用工证明材料)集中上报至本部门审核盖章,再由部门统一将车辆汇总登记表交公共安全管理处审批登记备案。
2、商业街、食堂等经营性网点的车主本人持驾驶证、行驶证、合同集中上报至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盖章,再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将车辆汇总登记表交公共安全管理处审批登记备案。
3、学院在校学生原则上不予办理车辆通行手续,如情况特殊,需经学院审批后,方可办理。
四、车辆停放管理
1、所有车辆必须按划定车位,有序停放,不得占道停放。
2、客、货车辆上下人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外单位无通行手续的车辆禁止在校园内停放过夜。
五、外来车辆的管理
1、所有外来车辆必须遵守学院相关管理规定。
2、临时进入学校的外来车辆,必须与对口部门联系,并由校内相关部门报备公共安全管理处,批准后方可通行。
3、凡参与学院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的外来车辆,由主办单位提前与公共安全管理处联系,以便共同商讨车辆行驶路线及停放地点。
4、需占道施工的单位,施工方必须在显眼位置设立警示牌和安全标识,必要时应由施工方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人员和车辆通行,施工结束后应立即恢复道路整洁,确保安全畅通。
六、非机动车管理
1、需在校园内行驶的电动车,应填写“电动车通行证申请单”由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交公共安全管理处备案并发放通行证。
2、电动车、自行车应停放在规定的停放区域并摆放整齐,严禁占道停放。严禁停放在楼道内、实验室、消防通道等场所。
3、严禁骑快车、骑车带人、双手离把、扶肩并行等不安全的骑车行为。
4、严禁共享电动车及共享自行车入校。
七、行人通行管理
1、行人应遵守道路右侧通行或人行道上行走原则,严禁在道路上追赶、打(踢)球、溜冰,不得在校园道路上结伴嬉闹或横占道路,妨碍交通等危险行为。
2、过马路应走斑马线,注意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再行通过,禁止在道路上肆意穿行。
八、车辆违规处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锁车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
(2)机动车辆不按指定的位置停放,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3)外来机动车辆未经允许驶入学院或停放过夜;
(4)在校内道路、体育场馆(地)教练驾驶车辆;
(5)外来车辆在校园内多次违规停放,并已贴违章单抄告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拒不改正的,取消该车通行资格。
(6)教工车辆在校园内多次违规停放,并已贴违章单抄告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拒不改正的,通知车主主管部门,将在年终考核中作为本部门一项主要考核指标。
(7)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九、其他
1、严禁各类出租车辆入校,“的士”车辆原则上不准入内,特殊情况须主动向门卫值勤人员说明,经门卫值勤人员同意后方可入内。
2、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共安全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