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受处分后,没有其他违纪行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1、通识课和学科专业课四年或者五年总成绩排在本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前30%者;
2、受处分后,获得院级以上(含院级)“三好学生”者;
3、受处分后,获得院级以上(含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且通识课和学科专业课四年(或五年)总成绩排在本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前50%者;
4、在校期间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者。
5、在校期间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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