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全程监督。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0-11月份。
第四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以随机抽检为主,重点抽检为辅的方式进行,覆盖全省所有本科层次普通高校及其全部本科专业,抽检比例不低于2%。
第五条 对于上年度抽检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的学科专业,或规模较大、重点建设、新增学士学位授权等需要重点监测的学科专业,适度提高本科毕业论文的抽检比例。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规范要求报送抽取的本科毕业论文。报送的本科毕业论文应为授予学位时的存档原文或其复印件,且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学术行为审查、内容涉密审核和盲审技术处理检查。
第七条 省教育厅依托教育部的全国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抽检信息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抽检信息平台进行毕业论文提取,并组织专家评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可委托学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完成,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供专家评审参考。
第八条 本科毕业论文评议实行分类评议。省教育厅对有毕业论文要求的本科专业,按选题意义、逻辑建构、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四个一级指标制定评议要素,并制定具体的评议标准。对其他形式的专业类毕业论文,如案例分析、调研报告、创业方案设计、毕业实习报告、毕业作品(原型)、发明、专利、毕业创作、项目设计等,评议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执行。省教育厅将在工作中逐步完善各学科门类的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评议要素。
第九条 省教育厅按照同行评议、关系回避、异校送审等规则,组织同行专家对抽检论文进行评议。评议专家应认真审阅论文内容,根据论文评议要素和评议细则,公正评价论文质量,客观阐述评判意见,并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总体评价。对于“不合格”的论文还需给出详细的理由批注。
第十条 每篇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评审。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第十一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由省教育厅向有关高校反馈、抄送省级学位委员会,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的使用。
(一)抽检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高校,省教育厅将在本省域内予以通报,减少其招生计划,并进行质量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高校应对有关部门、学院和个人的人才培养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三)对连续3年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省教育厅将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招生,或报请省学位委员会撤销其学士学位授权点。
(四)各高校教学事故认定文件应明确“存在问题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处理办法。
(五)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高校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应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备案注册信息,宣布学位证书作废。各高校应将处理结果报省教育厅,并抄报省学位委员会。
(六)抽检结果将作为本科教育教学评估、本科专业认证、专业建设经费投入、招生计划分配、推免研究生比例、新专业申请、学位点申报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建立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申诉机制。对在省级抽检中被认定为问题论文且对专家评议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抽检结果公布一个月内将申诉材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提交省教育厅进行复核。
各高校应建立和完善学生申诉机制,妥善处理学生毕业论文申诉事项;制定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措施,加强过程监控,加大评审力度,做到质量监控前移。
第十四条 各高校应将本科毕业论文检查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工作预算,确保经费投入到位。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2014年5月28日印发的《江西省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查办法(试行)》(赣学位〔2014〕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