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印章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mile米乐体育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印章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mile米乐体育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印章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6-08   浏览:次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印章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问题,保证学院各类印章的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院党政公章、钢印,院党政领导签字章、方章,以及院内其他部门的党政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注销

第三条  各部门、处室及其他实体党支部行政部门印章由党委(院长)办公室依据学院机构设置文件统一审核,报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后刻制。需刻制印章的部门凭机构成立的正式批文及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门机构刻制。

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公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公章的部门,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的部门或单位公章,所在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交回党委(院长)办公室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各级印章要专管专用。学院党委、行政印章由学院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各部门、处室的党政印章原则上由各部门负责人、系(部)主任或部门指定的专人保管使用。印章的保管使用者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手续用印。专管人员因事外出,须将印章交部门负责人管理。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部门如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需提交申请并经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后方可带出,并按期还给专管人员。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党委(院长)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

使用印章必须手续齐备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七条  除院办管理的公章外,各部门党总支(支部)及行政公章,如非业务工作联系,不得对外。

第八条  使用本部门党政公章,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各部门的党政公章管理出现违规情况,要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和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九条  严禁各部门使用部门和非法人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如果使用部门和非法人单位的印章对外签订协议和合同,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学院名誉损害,均要严肃追究签订人、签章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使用院级印章的各类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凡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各类正式党政公文的用印,按《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以学院名义发出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工作证、毕业(结业)证、聘任证书、学生证等各种证书,均须由有关职能部门造册,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派专人统一送党委(院长)办公室审核并加盖院印;并将名册一份交党委(院长)办公室留存备查或归档。需要个别办理时,须有职能部门的证明。

第十二条  需开具学院证明、介绍信外出联系工作的院内各类人员,须凭所在部门的证明及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开具院级证明、介绍信等。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证明。

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私需要学院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院印的,须凭有关部门的证明,送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和院长签字后可办理。

第十四条  非本院职工、有工作单位的本院教职工家属,外出或其它事由,不属学院及各部门出具证明的范围。如极个别有特殊情况需由学院出具证明并加盖印章的,须持有关部门证明,送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和院长签字后方可开具所需证明。

第十五条  办理法人委托证明书,必须经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并由职能部门开出证明,经学院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第十六条  对外签订协议、合同,须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学院法律顾问审定及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并由管领导审批和院长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以学院名义向院外有关部门呈送的各类报表,必须由专人统一送党委(院长)办公室办理用印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办理各种报建手续须加盖学院印章的,必须经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和院长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十九条  办理企业执照、法人变更、年审等手续须盖院章的,须经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院长签字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条  单位办理银行开户手续,须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院长签字同意,方可盖章。

第二十一条  院长名章(签字章)是学院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表示,凡对外使用院长名章,须经院长本人批示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法人代表的保管使用,按学院公章的保管使用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使用院级印章时,如遇特殊情况,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审批,并报院长同意后方可用印。

本规定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网站地图